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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工人全月无休下班猝死案”落槌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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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综上,南通中院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情况,酌情认定康康公司对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改判康康公司赔偿老朱和小艮
综上,南通中院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情况,酌情认定康康公司对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改判康康公司赔偿老朱和小艮36万余元。
朱某早年离婚,与父亲老朱以及女儿小艮相依为命。为了多赚钱供女儿读书,朱某放弃原有的理发师工作,来到康康公司上班。朱某因意外离世,留下祖孙二人。
工伤认定未果 家属起诉公司侵权
作者:朱钰婷 古林
直至次日4时56分朱某才被人发现,后经120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朱某死亡。朱某最后被人发现的位置距离康康公司北门仅300米左右。9月22日,当地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经尸检对朱某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朱某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编辑:史梓敬
盛夏整月无休 员工下班途中去世
朱某去世后,康康公司向朱某的父亲老朱和女儿小艮给付了共计元。
2019年的夏天特别炎热。7月下旬,南通当地最高气温均在30℃以上,更是有8天最高气温超过35℃。但公司的喷漆车间内,机器轰鸣声不绝于耳。进入5月以来,公司的订单源源不断,虽然公司一直开足马力促生产,但订单仍然排到了年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朱和小艮基于侵权的法律关系要求康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对康康公司存在过错、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老朱和小艮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康康公司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老朱和小艮的诉讼请求。
12月20日,老朱和小艮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朱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且8月1日20时3分左右自康康公司下班,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时并无异常,其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来源:中国法院网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据的证明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待证事实,人民法院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评价的最低要求。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法层面并未予以明确,而是在司法层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构建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体系。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针对欺诈、胁迫等五种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对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的事实认定又规定了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由于客户催得紧,整个7月,康康公司的工人全月无休、连续工作,经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
然而,意外就在这时不期而至。8月1日20时3分左右,朱某最后一个从康康公司下班,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公司北大门出发,刚开出去一分钟的路程,就摔进了路边的农田中,他爬起来继续向东开又在路口再次摔倒。这次,他再也没能爬起来。
本案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但一、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原因主要在于一、二审对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认识。一审对因果关系要求的证明标准是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认定老朱和小艮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康康公司构成侵权从而驳回老朱和小艮的诉讼请求;而二审对老朱和小艮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上则采用高度可能性,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康康公司在用工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与朱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部分支持了老朱和小艮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裁判对证明标准的不同认定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个发展过程,也反映出民事诉讼从追求客观真实向追求法律真实的理念转变。
老朱和小艮不服,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康康公司未予否认,但提交了当地一家医院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朱某职业健康检查表,该表载明未发现朱某患有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但心电图、生化检验等项目发现异常,建议定期复查或者到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复查。康康公司认为体检报告反映朱某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但老朱和小艮却认为,康康公司取得体检报告后未及时通知朱某,仅口头告知其身体没有问题。
文章来源:《黑龙江民族丛刊》 网址: http://www.hljmzckzz.cn/zonghexinwen/2022/0718/19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