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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姓氏起源是什么(民族丛刊毕业论文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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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其实,沈亚之的记述,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 “生为戎奴婢,田牧种作”,只是河陇一部分唐人的遭遇,并非所有唐人皆是如此。 吐蕃王朝施行
其实,沈亚之的记述,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
“生为戎奴婢,田牧种作”,只是河陇一部分唐人的遭遇,并非所有唐人皆是如此。
吐蕃王朝施行的是一种封建+奴隶的混合型社会制度,通过战争劫掠奴隶确实曾长期存在。
例如,公元787年(唐德宗贞元三年),吐蕃攻汧阳、华亭(今甘肃华亭一带),掠“男女万人将出塞,令东向辞国,众恸哭,投堑谷死者千数” 。
但需要注意一点,吐蕃掠夺人口为奴,主要发生在两国边境的拉锯地区,这是种以战养战的战争行为。但河西地区自786年沙州陷落后,已经成了吐蕃的占领区,唐军根本无力反击夺回。
作为占领区的统治者,稳定地方获取税赋,成了主要的财政来源,这也是吐蕃优待河西大族的根本原因。
从目前保存的敦煌文献记载上看,多数沙州唐民都掌握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应属于小生产者的地位或自由民身份。
正如前文所述,吐蕃在河西施行了“计口授田”的政策,人均分配1突(10亩)田地,作为赋税的基本单位。
突田耕种的收获除纳赋税外,其余的都归唐民所有。如果劳动力不足,唐民有权将突田出租,并获取佃租。而且,沙州唐民还有权出售自己名下的突田。
关于唐民出租、出售突田,在敦煌文献中均有详细的记载,我们甚至能够看到相关的续约和售卖合同。(《申年正月沙州令狐子余碟》、《未年安环清卖地契》)
另外,吐蕃在不断调整唐民部落设置的过程中,逐渐将河西唐民纳入了自己的军事系统(当然是从属地位,目前没有任何资料可证明,河西唐人独立成军)。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唐民社会地位的提高。
我们之前提及,吐蕃王朝是种封建+奴隶的混合型社会制度,西藏本土的吐蕃民众被分为“桂和庸”。
“桂”是指拥有奴隶和财产,并有权参加战争的自由民。“庸”是指从事各种职业(农业、畜牧、打猎等)的“奴户”。
沙州唐民有权加入服役,说明中晚期唐民的社会地位,已接近吐蕃本土的“桂”阶层。
必须要说明一点,河西唐民能够拥有相对自由的社会地位,并不源于吐蕃统治者的“仁慈”,而是河西唐民不断抗争的结果。吐蕃攻占沙州之前,河西唐民团结一致,进行了长达十一年的守城抵抗。之后,在吐蕃占领初期,沙州唐民又进行了多次起义,反抗吐蕃的统治。
如敦煌文献《书仪》就记载了,驿户祀国忠与张清的起义抗争事件。
贞元十一年(795年),驿户祀国忠等人不堪忍受,携众逃往瀚海军(瀚海军归庭州节制,当时尚在唐军控制下)。但被吐蕃人发觉后捉回,并流放酒泉。
祀国忠等人在酒泉再次逃脱,盗窃了马匹和兵器,纵马从酒泉奔向沙州,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到达了沙州城下。
贞元十二年(796年)七月十一日四更,祀国忠等人突然冲入沙州城内,杀掉了卫士监使等人。
有百姓连夜将此事报告了,当时沙州汉人地方长官索公。因难以确知起义的具体人数,索公无法组织抵御。他赶往龙兴寺找到高僧摩诃衍汇报,并一起躲在寺院避祸。
天亮后,索公招集百姓十余人,因吐蕃人严格控制铁器使用(包括铁质农具),他们找不到任何武器用来武装。
当索公赶达沙州吐蕃节儿论住地救援时,包括吐蕃节儿论在内的多位吐蕃官员,已纵火焚烧家宅,伏剑,化为灰烬。
索公在僧人摩诃衍的协助下,用计将起义者擒获,祀国忠等人无一漏网。之后在审判中,祀国忠等人均声称,起义的目的就是“戕杀蕃官,再无其他”。
可见,在吐蕃占领初期,唐、蕃两族关系及其紧张,史料里也多见“频招猜忌,屡发兵戈”的记载。另外,吐蕃对唐民严格的铁质农具控制,也说明了局势的紧张。正是因为河西唐民的不断抗争,吐蕃不得不改变策略,由单纯的转向与当地的世家大族进行合作,以巩固对沙州的统治。
并在之后,特发诏命禁止吐蕃人抄掠唐民为奴,禁止侵占唐民果园、突田、发铁质农具鼓励生产,并大力弘扬汉传,提高汉僧的政治地位,以协助稳定局面。
因此,吐蕃占领期间,河西的宗教系统依旧是保持了汉传为主体,夹杂藏传的态势。
综上所述,吐蕃在河西的统治岁月,其所涉及的内容极多。本文受篇幅所限,仅能截取其中最典型的几个案例略作描述。如果大家想要延伸阅读,请自行下载参考书目的内容一观。参考书目:
《西藏通史》专题研究丛刊 【9】《吐蕃统治敦煌与吐蕃文书研究》杨铭 2008;
文章来源:《黑龙江民族丛刊》 网址: http://www.hljmzckzz.cn/zonghexinwen/2022/1212/2052.html